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点击链接进入附件下载页面)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3日
赣公网安备 36030202000167号